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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美國工作簽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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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逾期停留的后果与避免措施</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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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br />　<br />在美国逾期停留(overstay)不再是可以忽视的问题。最近，以非移民签证在美国逾期停留越来越受到关注。很多外籍人士并不是很清楚美国法律对在美国停留超过所规定期限所做的规定。针对该问题，USLawChina特跟读者们做以下介绍：<br /><br />在美国移民法1996年改革前，逾期停留人士并不会遭受极大的后果。即使逾期停留会被驱逐出境，会被认为在美国非法停留，他们仍然享受了巨大的移民利益。例如，逾期停留者通过民事罚款后仍然可以调整身份，他们有资格申请暂缓驱逐出境(suspension of Deportation)、自愿离境(voluntary departure)，甚至离美再次入境。<br /><br />然而，在1996年改革中，与逾期停留相关的法律得到了很大的修改。经常有资格获得更大利益的外籍人士，如获得工作类签证或者职业类移民签证，因为有在美逾期停留而遭到了拒绝。<br /><br />逾期停留者，即非移民人士在美停留超过了入境时所给予的在美停留时间，或者超过了身份延期日。<br /><br />逾期停留的后果有：<br />1. 禁止3年入美<br />在美国境内逾期停留超过180天不满1年，在被驱逐出境之前离开美国，从离境的那天开始，3年内禁止入境。<br /><br />2. 禁止10年入美，<br />在美国逾期停留超过1年，在被驱逐出境之前离开美国，从离境的那天开始，10年内禁止入境。<br /><br />3. 进一步影响到延期或者改变身份申请，不能在美国调整身份<br />在美停留超过所规定的时间，不能申请身份延期或者改变为其它非移民身份。大部分情况下，他们被禁止从非移民身份调整为移民身份。<br />但是，移民局表示：只要外籍人士在身份为到期前递交了延期或者改变身份申请，他们将被视为合法身份，直到申请得到判决，即使是在I-94上的日期之后判决。<br /><br />4. 使目前所持有的签证无效<br />移民法对逾期停留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即使在美逾期停留一天，签证也会被取消，不能再次入境，除非在他们自己的原居住国获得新的非移民签证。<br /><br />5. 不能在原居住国以外的其它国家申请新的签证<br />新法规定逾期停留的外籍人士必须返回他们自己的国籍所在国申请新的签证。不再可以为了方便到离美较近的领事馆申请签证。如果外籍人士能够证明自己存在不同一般的处境，也许可以在第三国申请签证，但是在预约和递交非移民签证申请前，需要接收到第三国领事馆的同意书。 <br /><br /><br />3年或者10年禁止入境豁免：<br />1. 非移民者<br />1996年的移民改革中没有包括豁免3年或者10年禁止入境的内容。但是，移民法并没有阻止非移民人士申请豁免。212(d)(3)条款中规定，非移民外籍人士可以根据某些禁止入境理由来申请豁免。<br /><br />2. 移民者<br />豁免不适用于只有孩子为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的外籍人士。为了获得豁免，外籍人士必须证明如果被禁止返美，他们的美国公民或者永久居民配偶或者父母将会遭受极大的困境。而对外籍人士本人造成的极大困境不可以作为豁免的理由。<br /><br />避免逾期停留和造成的后果：<br />1. 查看I-94上的有效日期<br />除非在身份到期前及时、正式申请了身份延期(Extension of Stay)、改变身份(Change of Status)或者调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 你必须在入境时被授予的停留期满时或之前离开美国。<br />2. 确保离境时带齐文件<br />在进入另外一个国家时，护照盖章，并请保存好您的飞机票和/或登机牌，保存好您的旅行日程(travel itinerary)等。<br /><br />从必须获得新的签证返美，到面临着10年的禁止入境，逾期停留的后果巨大而严厉。USLawChina提醒大家：为了在美国多呆几天而冒这样的风险是万万不值得的。<br />　<br />　<br />文章来源于：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br />编译：Sunny Sun<br />　<br />　<br /><br /><br />　<br />]]></description>
   <pubDate>周一, 14  2010 00:12:37</pubDate>
   <dc:creator>uslawchinausa</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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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逾期停留的后果与避免措施</title>
   <link>http://www.usastudy.us/Blah.pl?m-127649588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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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br />　<br />因为未报税，而被定为道德败坏罪(moral turpitude)而失去了调整身份的资格，最近美国第八巡回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种上诉案，贺秀娟律师特整理如下让大家有所了解：<br /><br />Mr. Lui 和Mrs. Lui都为香港籍。Mr. Lui的妹妹系美国公民，为Mr. Lui递交了移民申请(F-4)，Mr. Lui的妻子为跟随受益人。申请于1987年8月28日被批准，美国驻香港领事馆通知Luis夫妻在配额快排到时，将会与他们联系。1992年12月30日，Mr. Lui以L-1跨国公司经理/技术人员工作签证，他的妻子以L-2依亲签证进入美国。1994年7月10日，他们的合法非移民身份到期。1998年9月30日，Mr. Lui的妹妹为夫妻俩又递交了另外一个申请。<br /><br />2003年5月13日，在F-4移民申请配额快排到时，Luis夫妻在美国递交了调整身份申请。而1987年递交的F-4申请由于没有回复，已经在1999年5月被终止，移民局基于此拒绝了Luis夫妻的调整身份申请。移民局发现：由于Luis夫妻未回复领事馆的寄至所提供的香港地址的信件，最开始的F-4申请在2000年5月17日已经被取消。移民局断定1998年递交的申请还未排到配额。另外，Mr. Lui未报sales tax(州税的一种，买东西就要交税)，犯有道德败坏罪。根据8 U.S.C. § 1255(i)(2)(A)条款，外籍人士要有资格调整身份就必须是“允许入美成为永久居民(admissible 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permanent residence)”。而根据8 U.S.C. § 1182(a)(2)(i)(I)条款，定罪为道德败坏的外籍人士属于禁止入美人群。所以，Mr. Lui不再具备申请调整身份的资格。<br /><br />2006年2月14日，移民海关执行局 (ICE)责令Luis夫妻出境。控告Luis夫妻在美逾期停留，并犯道德败坏罪。Luis接受了驱逐出境的惩罚，但是要求能够给予调整身份的资格或者能够自愿离境(voluntary departure)。<br /><br />移民官认为Luis夫妻不能申请调整身份，因为目前尚没有可以使用的签证配额，而且拒绝了他们的自愿离境请求。表示Mr. Lui犯有道德败坏罪，这使他没有资格得到宽恕，同时Luis夫妻都未能提供清晰、让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他们有着在所规定的最大时间期限内，自动离开美国的意图。最终，Luis夫妻被责令出境，返港。<br /><br />Luis夫妻向BIA提起上诉，认为移民官以1987年的申请案件终止为由判定没有资格调整身份是不正确的。Luis夫妻认为Mr. Luis所犯并不属于道德败坏，因此不能基于此来拒绝他们的请求。Luis夫妻声称已经出示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他们自动离开国家的意图。认为移民官应该授予自愿离境。BIA支持了移民官2008年10月16日的判决。Luis夫妻申请重审。<br /><br />根据8 U.S.C. § 1182(h)(1)(B)条款，BIA认定根据移民法，不报税属于道德败坏犯罪，而Mr. Lui没有符合资格的亲属无资格获得豁免。要符合豁免的条件，外籍人士必须有配偶、父母、儿子或者女儿是美国公民或者美国永久居民。移民官维持原判，驳回上诉。<br /><br />本案中，因为没有报税而被定罪为道德败坏；因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回复领事馆，案件被终止等等，可以说是给移民人士们敲下的一个警钟。贺律师特告诫大家：在案件的具体操作中，要严格守法，遵循美国的相关制度，不懂法不代表无责任，必要时一定要咨询律师；否则触犯相关规定后再补救可能就回天乏术了。<br />　<br />　<br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br />编译：Sunny<br />]]></description>
   <pubDate>周一, 14  2010 00:11:26</pubDate>
   <dc:creator>uslawchinausa</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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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折價轉讓美簽收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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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已經匯款的美簽收據~~<br />五月十三日匯款後發現我應該申請學生簽證<br />我家太太及兒子應該申請眷屬簽証<br />這三份收據就浪費掉了<br />你有剛好要去美國需要觀光簽證的嗎??<br />我願意以九折轉讓<br />可以與我聯絡0939938541徐先生]]></description>
   <pubDate>周四, 13  2010 12:19:58</pubDate>
   <dc:creator>klhsu00</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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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亞特蘭大的華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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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大家好，我目前住台灣的台北，六月要到美國亞特蘭大，剛過去很多事情不清楚，請問有沒有在亞特蘭大居住的華人呀!!~或是有朋友在亞特蘭大呢?<br />可以交換一下聯絡資訊嗎!!~ 有好些問題請想要請教!!~~ 拜託了!!~]]></description>
   <pubDate>周二, 27  2010 06:14:16</pubDate>
   <dc:creator>lucky</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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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轉讓美簽匯款收據!!!(9折)B1B2美簽喔</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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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0年四月匯款的美簽收據!要轉讓!!因為臨時去不了美國......哀!! 所以只好轉讓!! 可以使用一年的時間 意思是到明年4月還可以使用!! 0953091917~ 可以來電詳談!或來信........... 鄭同學 價格方面我願意打個折扣!! 只希望有大大可以替我使用這張!! 謝謝 照片我再另外附上! 願意購買的請再問與答裡提出! 謝謝! 簽證申請手續費：4323元 資料處理中心服務費：275元 <a href="http://www.ait.org.tw/zh/visa/niv/#fee">http://www.ait.org.tw/zh/visa/niv/#fee</a> 上面網址是美國在台協會公佈的價格說明!<br />MSN~qaz0214@yahoo.com.tw可以加我談談!!!]]></description>
   <pubDate>周日, 25  2010 06:07:38</pubDate>
   <dc:creator>REX</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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