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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美國移民論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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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旧版绿卡非换不可</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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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br />　<br />为遏止移民欺诈，美国移民局宣布，自5月11日起开始发放具备多种防伪功能的新版永久居民身份证(绿卡)。申请绿卡、更新绿卡内容或更换绿卡时都会领到新卡。尽管，移民局同时宣布，有注记有效期的旧卡，在过期之前仍继续有效；无注记有效期的旧卡也将继续有效，但移民局建议这些无有效期绿卡持有者最好申请更换新卡。近来，我们亦接到不少客户反馈持旧版绿卡入境频遇刁难的情形，USLawChina在此提请旧版绿卡持有人注意，尽快换新绿卡，以免入境时被刁难。<br />　<br />申请更换新卡可提交I-90表格，请注意，移民局从6月14日起已经开始启用新I-90申请表。目前，更换新卡的费用为370美元。<br />　<br />如果在美国境外，在提交表格前，最好先与最近的美国大使馆、移民局办公室或美国边境检查站取得联系。<br />　<br /><br />文章来源于：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br />编辑：Cherry Shen<br />]]></description>
   <pubDate>周四, 26  2010 22:04:55</pubDate>
   <dc:creator>uslawchinausa</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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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选择使领馆申请非移民签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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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br />选择使领馆申请非移民签证，最近就最好吗？<br /><br />近期，为解决非移民签证预约面谈长时间等待的问题，美国驻华使领馆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其中有一项措施是：中国居民，不论居住地，均可在任一使领馆(北京、成都、广州、上海、沈阳)申请非移民签证。<br /><br />这意味着非移民签证申请人有选择使领馆的自主权，可以选择一个“最佳”使领馆。但哪一个使领馆才是“最佳”的呢？贺秀娟律师特为大家进行以下分析：<br /><br />通常，大家认为到最近的使领馆是最方便的，不过，若是某个使领馆的预约等待时间很长，可优先考虑选择预约等待时间较短的使领馆。<br /><br />此外，五个使领馆对于某个案子的态度不尽相同。例如，根据9 FAM 41.31条款的规定，一个H-1B专业人士工作签证的申请人，如果通常在中国工作，也并非由美方支薪，可能申请符合B-1商务签证(相较H-1B签证，能够更快获得且费用较低)的要求，可能北京大使馆认可，而沈阳或广州领事馆并不认可。<br /><br />贺律师提请大家选择使领馆的时候，注意考虑上述因素，由于五个使领馆对于某个案子的不同态度是无法预估的，故而，在预约面谈之前，请个专家做好文件准备和面谈指导是很有必要的。<br /><br />自由选择使领馆申请非移民签证，是美国驻华使领馆给予中国居民的一项惠民措施，贺律师提醒申请人注意，不要滥用手中的权利。例如说，昨天在一个使领馆遭到拒签，今天就跑到另一个使领馆碰运气，可并非明智之举。您最好还是想办法向同一个使领馆证明，他们先前的判决有误，您有资格获得签证。<br />　<br />　<br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br />编译：Cherry Shen<br />　<br />　<br />]]></description>
   <pubDate>周四, 26  2010 22:04:14</pubDate>
   <dc:creator>uslawchinausa</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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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問問如何辦理商婚﹖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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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問問如何辦理商婚﹖ ]]></description>
   <pubDate>周三, 18  2010 14:55:17</pubDate>
   <dc:creator>asas</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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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必须是论文“第一作者”吗？</title>
   <link>http://www.usastudy.us/Blah.pl?m-128091127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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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申请杰出人才移民，必须是论文“第一作者”吗？<br />　<br />最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公布了一则移民上诉委员会(AAO)于今年1月4日审结的最新EB-1A成功上诉的判例，贺秀娟律师特将此案总结如下：<br /> <br />案件概述<br />申请人是一名纳米材料与技术的博士，于2008年11月10日，向移民局(USCIS)德州服务中心(TSC)递交了I-140杰出人才职业移民申请，递交申请时，申请人作为器件工程师(Device Engineer)受雇于某公司。<br /> <br />德州服务中心以下列两点为由拒绝了该申请：<br />1. 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在其专业领域内有被国家或国际认可的突出成就，不满足“十中取三”的条件；<br />2. 申请人未能清楚表明自己到美国后将继续从事其专业领域工作的意愿；<br /> <br />移民上诉委员会AAO通过对所有证据的综合考虑，最终决定撤销德州服务中心的否决判决，批准了该博士的EB-1A杰出人才申请。<br /> <br />为什么该上诉能获得成功呢？贺律师带读者从以下几方面一探究竟：<br /> <br />案件聚焦<br />1. 申请人是否充分证明在其专业领域内有被国家或国际认可的突出成就，满足“十中取三”的条件；<br /> <br />上诉过程中，申请人的代表律师强调，申请人满足“十中取三”的条件，且有意愿在赴美后继续从事其专业领域的工作。申请人不仅呈交了一些专家推荐信以证明在其专业领域内有被国家或国际认可的突出成就，而且提交了其它文件作为左证专家推荐信的证明。这些文件显示，数以百计的独立专业主流刊物或其它媒体引用了申请人公开其研究成果的论文。<br /> <br />德州服务中心只考虑申请人是“第一作者(First Author)”的论文，而没有考虑众多申请人参与合着的论文。<br /> <br />AAO则认为，现代科研成果一般都要靠通力合作来完成，而且移民局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判例或证据可以援引，不予考虑类似申请人这样通力合作的科研成果。德州服务中心是要更为有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在科研中的重要性。然而，在上诉过程中，与申请人合着论文的第一作者的声明肯定了申请人在共同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在最初申请和上诉过程中，申请人所递交的论文引用记录充分显示了其它研究学者都受到申请人著作的影响，并在这些研究学者中间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该证据亦充分肯定了专家推荐信中关于申请人的贡献，不但对其工作领域而言是十分重要的，而且对其他领域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故而申请人满足“在其专业领域内有被国家或国际认可的突出成就”的条件。<br /> <br />2. 申请人是否有意愿在赴美后继续从事其专业领域的工作<br /> <br />上诉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某公司07年的雇主雇佣意愿信(job offer letter)、09年的雇主证明信(employment verification letter)等证明，故而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有意愿在赴美后继续从事其专业领域的工作。<br /> <br />总之，尽管并非所有的证据都如申请人的代表律师所说的那么“充分”，但是综合考虑所有证据，从总体上来看，申请人符合杰出人才的申请资格，亦有意愿在赴美后继续从事其专业领域的工作，最终，移民上诉委员会撤销了德州服务中心的否决判决，申请人成功上诉，其EB-1A杰出人才申请获准。<br />　<br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br />编译：Cherry Shen<br />　<br />]]></description>
   <pubDate>周三, 4  2010 02:41:19</pubDate>
   <dc:creator>uslawchinausa</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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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申请人是否仍需在美居住？</title>
   <link>http://www.usastudy.us/Blah.pl?m-128091122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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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若有联合担保人，申请人是否仍需在美居住？<br /><br />C小姐的父亲为她递交了亲属移民申请，配额排到，即将进入领事馆面谈程序，但父亲年迈退休，没有收入，已经回中国居住，而C小姐的兄弟姐妹在美国稳固立足，并愿意代替父亲为C小姐提供生活担保(Affidavits of Support)，如此一来，C小姐的案子会不会有问题呢？USLawChina以此案为例给大家分析一下：如果有联合担保人，申请人可否长住美国境外？<br /><br />移民法规定，即便有联合担保人(co-sponsors/ joint sponsors)、所有递交亲属移民申请的申请人(petitioner)都必须递交生活担保。故而本案中，即便C小姐的父亲已然退休、收入微薄甚或没有收入，并且有兄弟姐妹愿意作为联合担保人，他仍需递交生活担保。<br /><br />移民法还规定，移民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定居(domiciled)[或住在(living)美国]。本案中，C小姐的父亲(移民申请人)已回中国居住，不再“定居”在美国，故而不能提供生活担保，C小姐亦无法获得移民签证。<br /><br />USLawChina特根据美国政府的相关规定，将生活担保中关于“定居”的要点总结如下：<br />1. 若移民申请人未在美国定居，即便其他人愿意，也不能递交生活担保或作为联合担保人；<br />2. “定居”的定义因个案而有所不同，必须有证据显示，移民申请人“在美国有主要居所(principal residence)，且在在可遇见的未来一段时间内，有继续保留这一居所的意图。”若移民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定居，则不再符合生活担保规定中，有关“定居”的条款。<br />3. 移民申请人可采取一系列的行动以证明“在美定居”，一方面在美国找工作和住处、将孩子送到美国学校去读书等等；另一方面，还要安排放弃在国外的居所。移民申请人不一定非要赶在受益亲属之前到美国定居，只要能够证明移民申请人确实正在采取上述行动即可。<br /><br />综上所述，本案中，C小姐的父亲必须返回美国，并在美国定居，否则，若C小姐无法获得移民签证，可不是领事馆的问题了，领事馆只是按规矩办事而已。<br />　<br />　<br />文章来源于：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br />编译：Cherry Shen]]></description>
   <pubDate>周三, 4  2010 02:40:22</pubDate>
   <dc:creator>uslawchinausa</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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